- 吴炜煌;
随着船舶制造业的蓬勃发展,船舶在试航过程中出现碰撞的情况屡见不鲜。究竟试航船舶造成的碰撞索赔能否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尚无定论。从实然的角度分析,试航船舶具有船舶的主要要素应被包含于《海商法》船舶的定义之下。同时,船厂不论是作为船舶所有人或是船舶管理人都不应排除其享有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来限制碰撞赔偿的权利。此外,从应然的层面视之,试航船舶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可以平衡船厂和船东双方的权利义务。故而,就试航船舶碰撞中产生的限制性债权,船厂可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此外,《海商法》作为系统调整船舶与其相关社会关系的专门法律,试航船舶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还应注意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
2024年01期 v.26;No.101 1-1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70K] [下载次数:5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9 ] - 何天心;
交通肇事刑事归责过度依赖交通事故认定书,导致交通肇事刑事责任的认定倚重结果责任,既不利于合理保护法益,也不利于妥当保护被告人权利。交通肇事刑事责任认定过程中,存在混同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行刑衔接不畅、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举证质证难以保证的司法困境,且违法性判断的基本立场存在偏差。对于交通肇事罪等法定犯而言,应当确立相对独立的违法性判断基本立场。构建层次性的交通肇事行为刑事归责路径,充分发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定的分流作用。应当率先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构成行政违法的交通肇事行为,则无需刑事判断的阶段。在刑事判断中,应当基于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逐一审查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主观罪过等构成要件要素。应当对构成要件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作目的性限缩解释,排除非风险关联规范对交通肇事刑事责任认定的影响。
2024年01期 v.26;No.101 12-1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79K] [下载次数:14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6 ] - 白雨欣;
区块链技术是科技迅速发展的产物。在海上贸易中,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电子提单领域能够显著促进海运的效率提升,在避免了传统纸质提单缺陷的同时,也为电子提单的发展提供了新动力。传统纸质提单基于纸质性的特征及其功能为提单的形式提出了要求,包括“书面”“签字”“原件”单一性以及控制要求。区块链技术中共识机制、时间戳、哈希函数及非对称加密等技术的应用,使得区块链电子提单能够基本满足提单的形式要求,进而在形式上与传统纸质提单功能等同。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电子提单领域仍可能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应理性加以对待。
2024年01期 v.26;No.101 18-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98K] [下载次数:7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5 ] - 陈泽坤;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目的港,港口经营人的交货对象应依据仓储合同关系确定,与所有权关系及行政监管关系无关。港口仓储合同为利益第三人合同。作业委托人为缔约存货人,第三人即卸货时的正本提单持有人为实际存货人。对《民法典》第914条进行体系解释与目的解释可知,港口经营人的交货对象“存货人”指实际存货人。由于债权让与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使仓单流转至第三人,仓单持有人也不是仓储合同下的提货权人。港口经营人应将货物交付给提货单持有人,通过直接交付或指令交付,履行向卸货时的正本提单持有人返还仓储物的义务。
2024年01期 v.26;No.101 25-3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00K] [下载次数:3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5 ] - 杨异;
《巴黎协定》的签订使国际社会致力于能源转型应对气候变化,我国“一带一路”倡议作为国际能源合作的重大项目也因此致力于向绿色“一带一路”转型升级,优化海外投资项目的能源结构。而“一带一路”投资项目的能源转型又将在法律层面对“一带一路”争议解决造成一系列影响,如我国参与方可能承担违约责任,东道国可能行使环境管制措施,可再生能源企业更多地成为申请方,仲裁被更广泛地使用等。但我国目前的国内法与国际投资协定一定程度上不能回应实践的变化,故建议我国从国内、国际法治两个方面采取措施,国内立法解决PPP协议的性质及可仲裁性问题,提升绿色境外投资的法律位阶;国际层面更新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协定的环境条款,并对涉案企业提供程序性帮助。
2024年01期 v.26;No.101 32-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07K] [下载次数:8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6 ] - 姚聪聪;
我国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有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以及检察机关。应然状态下,公益诉讼提起应坚持行政机关首位、社会组织补充以及检察机关兜底。而现形成了检察机关主导、行政机关消极怠诉以及社会组织无力履职的局面。这根因于制度规范及交流沟通机制双重因素。所以,推动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力量并促使检察机关辅助地位回归,一是在于完善交流沟通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信息收集传递的枢纽作用,促进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履职内在意愿外在化;二是在于完善制度规范,强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履职保障,弱化检察机关的主导性。
2024年01期 v.26;No.101 38-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16K] [下载次数:8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5 ]